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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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介紹

 

中華跨域合作發展協會成立於2014年4月由一群長期關注臺灣區域發展議題的人士所發起成員涵蓋都市計畫、文化創意、公共政策、景觀工程、環境生態、交通觀光、財務金融、行銷等不同領域的代表及專家學者。協會成立的目的在於建立產官學研交流合作平臺塑造更多元寬廣的對話空間介接民間新創能量投入運用靈活的思維和無限的創意提出城市及區域發展之跨域整合策略及創新方案。我們期望透過協會的設立促進政府與政府之間(G2G)、政府與民間企業之間(G2B)、民間企業彼此之間(B2B)的多面向合作以跨區域、跨部門、跨專業的多元整合推動臺灣區域發展提升區域競争力。

 

 

中華跨域合作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跨域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推動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

二、協助推動區域發展,提升區域競爭力。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區為組織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之資料庫整合平臺;

二、協助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之研究與規劃;

三、協助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之教育推廣與交流;

四、建立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之諮詢與協調服務;

五、其他有關跨領域合作及區域發展之興革建議。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即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一般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依法成立的公私機構、團體或本會區域外之各地方自治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代表兩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具發言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破壞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或超過兩年經秘書處通知仍未出席會員大會或參與會務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先告知。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超過三百人時改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推選組成,其中一般會員依縣市別選舉產生,團體會員推派一名代表,代表該團體行使會員權力。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理、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推薦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解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每類會員皆需繳交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5,000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內政部,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4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4年8月21日台內團字第1040057915號准予備查。105年4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進行第一次修訂。108年4月3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進行第二次修訂。